(清穿同人)我和四爷互穿后[清穿]+番外(297)

也许是不忍心大女儿会重蹈覆辙。陈大妞九岁了,再过几年就要张罗婚事,希望她能一举得男。

这种想法非常可悲,却不能责怪张巧丫,是这个世道的错误。

武拂衣哀其不幸,对此不只是把陈大壮送入牢中就行。

尽管无法以一己之力改变千百年来的思想顽疾,但也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从增改《大清律》开始,将略卖的定义扩大。

不只是陌生人以抢掠或诱骗的方式拐卖人口,亲生父母也不能贩卖自己的孩子。

如今,人们的平均寿命不算高,但也高过了明末清初的战乱年代。

既然普遍以十岁为界限来定义孩子犯罪是否要严惩,那也要给孩子们相应的保障。

唐朝曾经制定这一法规,十岁前孩子缺乏足够的自主判断,即便自愿卖身也被视作是非法贩卖。而今,要取其律法中的精华,运用到大清律中。

理论上,男孩女孩都会被父母贩卖,实际中更多是卖女儿。

这条法令至少从法理上明确态度,勒令类似陈大壮此类无良父亲不得卖女,否则就要蹲大牢。

另,更进一步明确不得虐待妻女的法条。

哪怕执行过程中很多时候都是民不举官不究,但总好过于想要寻求律法保护连一条明确条文都没有。

定下去了半条命的刑罚,足以威吓住一部分无良父母,也就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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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初九,宫内俱是欢庆重阳节的气氛。

康熙吃了重阳糕,瞧着案头上的两份急件。

一份来自湖广总督石文晟,另一份来自老四。

想了想,本来该先看前者,瞧一瞧是否湖广地带有突发事件,但还是先打开后者的家信。

算算时间,老四应该离开了湖南进入云贵。这一次南下,老四离开江南时捎了一封信回京城,然后就是了无音讯。

康熙瞧着信封的厚度快赶上一本书了,是不是寄托了老四对于汗阿玛非常浓烈的思念之情?

这就把厚厚的一叠信取了出来。

然后,随着阅览家信,康熙的脸上仿佛打翻了调色盘,一颗心更是上上下下被吊着做了多次高空坠落运动。

老四开篇表达了对父亲的想念。

表示离京城越远,越知道汗阿玛对子女的照料之周全,实乃天下父亲楷模,真是希望人人效仿。

可惜,天下总有不受教化的人。

比如陈大壮将四个女儿一起卖出毫无慈父之心,而且他找的牙人是拐卖人口的非法贩子。

这成了当地的一起引人关注案件。

经过郑知府的审理,判定陈大壮从无教养女儿,更是违反了大清律中对于卖出子女时需合情合理的法规。

尽管陈大壮竭力否认与王麻子勾结,但在一伙人贩子落网后,指认陈大壮早就了解牙行做非法生意。

换句话说,陈大壮主动做了王麻子的从犯,哪怕他卖出的是亲生女儿,但也参与到了非法略卖中。

这种情况,当然要判刑。

王麻子等拐卖人口团伙必是死刑。

陈大壮,杖责八十,牢狱三年。

因为陈大壮的爹妈不仅知情,也是支持儿子的做法,也属于从犯。杖责五十,牢狱一年。

至于陈家四姐妹,因为是买卖非法,她们被卖出的这一笔交易自然作废。

当重回陈家就接到一个不幸的消息,陈大壮及其爹娘受刑后不久 ,伤口感染而高热去世。

四姐妹自此要相依为命。

这个消息究竟是不是“不幸”?

信中,老四没有更多主观表态。

只说因为陈家姐妹提供了关键线索,有功于缉拿凶犯何义坚、阳春子等人,是予以了她们一笔赏赐。

在孝期结束后,陈家四姐妹如果愿意也能自立门户,不妨离开伤心地去洞庭湖珍珠养殖地觅一份工。

康熙读到此处,不认为老四对陈大壮等三人的刑罚中做手脚。

杖责五十、一百,只要不放水,认认真真打,皮开肉绽后高热死亡是屡见不鲜的。

接下去,随信而来是对于拐卖行为的法条增加意见,比如着重提了父母不能在孩子十岁之前将其发卖。

老四不愧是去刑部待过,洋洋洒洒写了好多。一条条法令的增添,写得内容详尽,让康熙也看得头昏。

但,康熙很快倏然清醒,一行字窜入眼帘。

「经由石总督全力配合,顺利抓捕潜入武林源山中的分尸案凶犯,将其所盗挖李自成宝藏全数截获」。

等一下,从哪里冒出来的李自成宝藏?

刚刚不还在说拐卖案件,以及必须增添不能卖儿女的法律。

好啊!

康熙一目十行看完下文,方知老四采取了倒叙的方式。

先说湖北、湖南两手打击了拐卖团伙,将王麻子为首的一群人尽数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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