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户(70)

秀英这一、二月遭逢大变,许多人安慰她,也有劝诫她的,左右不过与她越亲近,说得越直白。她亦不是一味蛮干,总是掌了数年家的人,偶尔也有反思,眼下旁事皆不用她管,只管来回想这一、二月的大事儿。翻来覆去,只想:当时要是没有那么一下儿,孩子现在都能生下来了。抑或是,孩子要还在,太公也不会去了。

不免带上自责,也硬气不起来,只怨自己冲动。听林老安人这般说,悔恨交加:“左右是我的错,不然太公也……”

林老安人亦哭:“你现知道了,可不敢再犯拧了……”

两人正抱头痛哭,外头捧砚的声气:“老安人,娘子,不好了,姑爷那里传来话,县里不许娘子做户头,必要……必要……必要依律,道是得咱家安人做户头。”

林老安人与秀英止住了哭,惶惶相对,甚?要素姐做户头?林老安人慌了:“这是又怎地了?那个烂泥糊不上墙的,她做户头,错眼不见全家叫她卖了都不觉哩!”

作者有话要说:[1]关于继承法,中古的继承所谓在室女得子之二分之一,是有前提的,即这家没有亲子只有养子、嗣子等,或是遗腹子,即,女子要继承遗产,必须是特殊情况下,否则是没有继承权的。有亲子在,与在室女留嫁资,但是不分家产,出嫁的女儿也没有继承权。所谓遗产,其实是嫁妆钱,也不是继承所得。当然,如果是无子而有养子,按照法理人情,就能多分一点,出嫁女可能也能得一些,但是这些并不是必须执行的规定。事实上,女儿没有继承权,其所得财产是以嫁妆形式出现的,并不是遗产。相对的,男子如果未婚,于聘财之外,再与兄弟平分家产。网络上流传的宋代分遗产方法,即在室女得四分之三,养子得四分之一,与“子承父分”、“养子与亲生同”的原则相违背。宋代案例分析也不是这样判的。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一篇论文。http://www.docin.com/p-364440737.html至于法律规定,宋沿唐制,虽然有自己的宋刑统,但是总体还是沿袭唐代,司法考试似乎有四分之三这个考点,但是某没看到这个说法引用的第一手资料出处。中国古代虽然有法律,但是与英美法系相似的一点是有判例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很大“法理不外人情”。这就会造成事实上的,女儿能够分得部分遗产,像是有继承权。实际上有继承权的是无子(亲子、养子、嗣子)状态下的女儿与赘婿,有子状态下的女儿女婿,所能分得财产,一看法律,二看是否入赘,还有遗嘱等,并要看官员判词。同时不能违背父死子继的大原则,养子、嗣子,在礼法上是同亲子的,即通常情况下,女子还是没有继承权,能分多少,看遗嘱、判官,还有嗣子人品。对于程家来说,有个嗣子,看似不错,但是,对于秀英、素姐等人来说,财产不如现在得的多,如果嗣子人品不好,可能还没现在过得好。以上,欢迎讨论~[2]“体”和“用”,是中国古代的哲学的一对范畴。详情可百度,懒得百度的同学如果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应该记得清末开始提倡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体会这句话,就知道体用是神马了。

第30章 女户

程家想得极好,秀英总能做上三、四年户主。界时玉姐也近十岁,多少能晓些事了,又或者秀英可与程谦生出个儿子来,归了程家,程家也算是有后了。到时候哪怕是林老安人随程老太公去了,程家也算稳了下来。就算改了素姐做户主,也不过再多费一回时,秀英夫妇已另立了户,然则孩子年幼,法理不外人情,总须亲生父母照看。

且这等私事,从来是民不举、官不究,就算拖延二三年,无人首告,又或官府内无人作梗,拖也就拖了。程家上下都打点了,县令那里家中公子得了二万银子,程家情形又实可悯,断无为难之理。

林老安人一想素姐那嘤嘤哭泣的样儿,便觉胸口发闷,一口气险些便提不上来。秀英与林老安人恰是同样心思,一家上下四代女子,实谈不上甚谋夺家私,然素姐之禀性,如何能令人放心叫她做户主?

秀英便问:“怎地变卦了?”

捧砚道:“小的也不知端底,只听说县令不许哩,必要按律。”

原来这县令之裁判也有依据,程老太公身死,既无亲子也无嗣子,养子也无有一个。程家亲族早寻不着了,只得一个女儿素姐,她不承业,谁来承业?且程谦与程老太公改了契书,十五年换作十年,不消三、四年光景,秀英便要与夫归宗,算不得程家人,何必再要她来做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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