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402)

作者:大风雾 阅读记录

“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在200万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甚至有可能会达到死刑的量刑。”

“……”

“这些都是根据金额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定的。”

“具体的刑期,要根据审判长在庭审场上对于情节严不严重来进行定义。”

“就比如说,收了几万,没有达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是由于收了,造成了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可能会牵扯到其他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奥。”

“苏律师,我明白了!”

李雪珍认真的点了点头。

按照胡军的这种情况,那不得妥妥的判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跑不了!

……

同时,这个案件王安也一直在进行着关注。

这一个月发生的事情反转太快了,让他有一点遭不住。

原本什么事情都没有,可是谁能想到,调查着调查着,就把胡军给送进去了。

胡军当时在接受调查的时候和他说的好好的,这个案子最多背个处分。

处分嘛。

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影响不是特别大。

到时候他可能会给一点补偿,全当是慰问了。

可是谁能想到会调查出来这么多事情?

这让他一时之间有点反应不过来。

要不是先前就已经做好准备,把锅都让副总经理给背了。

那么这一次上庭审场上的就是他了。

虽然说锅都让副总经理给背了,可是他的这个心里面还是有点觉得不太安全。

“先看看判决吧!”

王安在心里面默念。

第283章 判多少年合适?顶格判决!

关于胡军以及马虎等人的公诉开庭。

各方入座。

在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长敲响法槌后。

检方开始针对胡军与马虎等人的罪行一一进行控诉。

“被告方胡军,因受贿,接受大量好处,在针对薛某等人的一审案件中徇私舞弊。”

“其中包括现金,礼品等,总价值将近70万。”

“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检方以此对胡军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方马虎,在针对薛一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况。”

“……”

“推荐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

在控告完胡军和马虎等人的罪行。

公诉人继续陈述剩余相关等人的事由罪行和经过。

足足陈述了将近半个小时的时间。

在陈述完毕后。

公诉人看向审判台席位。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长敲响法槌,让胡军和马虎等人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

在这场庭审中。

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已经陈述完毕,证据链完整,胡军和马虎等人的辩护空间几乎没有。

所以……

在马虎等人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方面,没有什么太大转折。

只是从刑期上进行出发,想要让审判长对于他们的刑期有所减缓。

并且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认罪认罚!

但是有一个例外,胡军并不想要认罪认罚。

胡军作为刑事方面的审判长,对于自己的行为判决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检方的控告进行判决。

那么,法院方面至少会判决检方推荐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对于胡军来说太长。

如果想要减轻自己的罪行,那么就要将受贿和徇私舞弊分开。

两者不能关联到一起,那么自己的刑期有可能会减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时候再牢里好好表现表现,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狱了。

所以,胡军的委托律师并没有认罪认罚,而是陈述减刑辩护观点:

“在本次案件当中。”

“我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接收到了相关的好处,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等人进行判决。”

“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理林长天,建立相关的利益关系在前,判决在后。”

“两者之间只是形成了受贿的关系,并不能代表着因为先前的受贿关系,出现了本次庭审上的徇私舞弊行为。”

这一个辩护的观点是,胡军并不认为自己,是因为受贿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进行的徇私枉法的判决。

并且胡军并不认同自己进行了徇私枉法的判决。

只是认为自己受贿,而应当用受贿的相关条例对自己进行处罚。

“我方认为,对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刑罚过重。”

“我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愿意主动的退还相应的账款,要求在刑期上面对于我方进行宽恕。”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胡军的委托律师在陈述完毕后,向着胡军的方向看了一眼。

以上的相关辩诉,都是胡军要求的。

通过辩护律师来进行陈述出来。

只是……

啧啧……

这种陈述,要不要脸?

苏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先不说其他的。

单单说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林长天有着利益往来。

既然有着利益往来,又陈述说不是因为利益往来而进行的徇私舞弊。

这些话说出来,谁信呀?

审判长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肯定不会!

为什么?

因为你们两个人之前就有着相关的利益往来。

在顺安有限公司副总林长天,向你输送着利益的时候。

你在不拒绝的情况下,已经默认了,接受了对方的相关性委托。

要不然的话,一审和二审的判定为什么会那么大?

你能不能合理的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扰乱社会公序?

胡军的这种说法的确是可以进行一定的辩护。

但是法院不会认同这种情况,因为法院方面,通过客观的事实依据,就已经认定了你的主观表现。

为了确保法院不认同,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允许后,开口陈述:

“我方认为,被告方胡军的委托律师的陈述应当予以驳回。”

“并且我方认为,对于胡军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处理,顶格判决!”

“原因如下:”

“我想请问被告人胡军一个问题。”

“在一审判决时,为什么我列举出来了那么多的事项,作为当时审判长的你并没有进行采纳,而且恼羞成怒的把我驱逐出庭审?”

“在我已经很清楚的陈述我所拥有的辩护权,为什么你仍然要使用审判权,对于我进行驱离?”

“当时关于起哄和扰乱社会公序这两个最重要的判定点。

在陈述的过程中,我和当时的公诉方进行争辩的时候。

你为什么在庭审场上没有陈述出倾向于公诉方观点的依据?

在庭审上拥有辩护权,是每个委托律师的权利。

你为什么剥夺我作为委托律师的权利,禁止我在庭审场上进行陈述?

你在当时说我扰乱了庭审的秩序,我们可以现场看一看,当时庭审的录像我有没有扰乱庭审的秩序!

那么我想在最后请问一句,当时你将我驱离出庭审的想法,到底是什么?”

“这些问题,请问被告方胡军进行回答!”

胡军保持着沉默,没有开口。

这些问题他回答不了,也不能回答。

苏白继续进行陈述:“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是想要完全把受贿与判决分开。”

“可是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林长天为什么要找到你进行贿赂?”

“按照林长天在执法方审查时的口供中的陈述,他是为了以后在法院办事,能够方便一点。”

“那么林成天在法院办事,能够方便一点,是不是让被告人胡军办事方便一点?”

“很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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