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492)

作者:大风雾 阅读记录

苏白当庭直接反驳:“审判长刚才的判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呢?”

“在哪?!”

“没有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为什么要判定夏明远有犯罪的事实性?!”

“我想请问审判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哪一个规定,进行的判定?!”

面对苏白的质问,蒋峰微微皱眉,但还是开口回复:

“关于本次判定,是基于所适应情景。”

“基于所适用情景是指无客观事实证据判决?!”

“所适用的情景是什么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还是审判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来拟定的情景?!”

“我请审判长能够给予我方一个明确的解释!”

苏白望着审判台席位,直接拍响了桌子。

这不欺负人吗?

到这种时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撕破脸皮。

为什么?

因为对方已经不讲所适用的法律了。

适用情景,适用什么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进行判决,那么刚才还答辩什么?

你直接开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还走相关的流程?!

……

第341章 不同角度的倾向性,审判长的观点,监察?不怕!

苏白直接拍桌子,连续质问审判台席位上的蒋峰。

因为蒋峰在这个案子当中,具有太强烈的倾向性了。

完全不符合判决的合理性,也不符合公平公正法律判决的相关规定。

这个判定不仅不合理!

而且如果是公开审理,绝对会在法圈炸裂!

为什么会这么说?

因为在法圈当中,一般来说,审判长是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相关的判定。

如果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可以依照相关的意见进行判决。

苏白接触过的案件不少,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说刑事。

各类大大小小的刑事都接触过。

怎么说呢,根据法定情景的判定,的确有。

但并不是在他出具完相关证据之后,还要依据法定情景来进行判定的。

现在审判长判定有罪,是依照法定情景。

依照什么法定情景?

明显是,想要判决夏明远有罪。

蒋峰刚才的判定可以明显的看出,有问题。

第一:蒋峰并没有采纳,刚才他提交的,从学校学生和老师的说法中侧面证实,吴艳等受害人的口供是虚假的。

这一个证据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

虽然现在还没有经过鉴定。

但是完全可以在庭后进行鉴定,然后再针对夏明远是否有罪进行判定。

直接拒绝采纳并且判定夏明远有猥亵和骚扰吴艳等受害者。

等同于说,并没有排除非法证据。

什么意思呢……

意思就是说苏白,拿出了吴艳的口供,可能属于非法证据的情况。

审判长也并没有依法进行相关的排除。

其次……

还是那个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重证据,轻口供!

在他已经提出来这一问题后,审判长依旧按照自己的法定情景进行判决。

对于审判长的这个法定情景,苏白也很好奇。

他也很想知道这个法定情节是什么,依照的是什么法律条例。

能够不依照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

苏白直视着审判台席位上的蒋峰。

此次审判台上的蒋峰在面对苏白的连续质问,表情平静。

对于苏白提出来的这几个观点,他并不是不知道。

关于苏白的身份,全国顶尖刑事律师。

在短视频领域有着极高的声誉。

并且胜率极高,曾经纠正过多次的冤假错案等情况。

这也是蒋峰在面对这场庭审一开始,为什么要绕那么一大圈子,然后再进行判定的原因。

虽然说在刚才的庭审当中,在某些情况下,违反了一定的程序。

但是这些程序,在监察的情况下,属于“合法”。

对于他并不能造成太大的影响。

这也是,为什么在本次庭审中,他会依照法律情景进行判定的原因。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在哪?

怎么判决才不影响审判长?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苏白提供的——证明吴艳口供是非法证据的证据。

首先他对证据的确有着可以不采纳的权利。

其次对于这种证据不进行采纳,不会受到责罚。

说白了——

从苏白刚才的陈述进行出发,无非就是没有客观事实证据,能够证实夏明远犯罪了。

并且提交证据,来从侧面证明夏明远没有犯罪以及吴艳等人口供虚假。

可是作为审判长的角度怎么看?

他具有倾向性,那么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

首先排除证据。

一个未鉴定,而且是从侧面来证明吴昊等人口供虚假的证据。

他有没有理由进行不采纳的行为?

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这个证据有没有可能是夏明远的委托律师伪造的?

有可能!

所以是不是可以进行不采纳?

的确,他完全可以等庭审后进行鉴定,然后采纳。

但是他有没有权利直接不采纳?

有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他有没有渎职的情况?

并没有。

……

第二点,现在吴艳等人的口供是经过鉴定的,有效真实的。

采纳口供也非常的合理。

对这种不采纳的证据,再站在受害方的角度去进行思考相关的法律情景,属于“合理”的情况。

至少站在审判长的角度以及监察的角度都属于“合理”。

可能程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最多“谈话”,甚至连处分都没有。

更别提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毕竟,在一些案例当中,法官是需要追求“结果正义”,而忽略一定的程序正义。

就算是闹到网上,舆论声很大,可是自己的判决,站在审判者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出现任何的问题。

那么对自己能有什么影响?

蒋峰心里面也清楚,这一次的判决有问题。

但是上诉人拿不出相关的证据,那就不属于“诬告”的情况。

再有,苏白最重要的陈述就是依照着第55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要依照客观事实进行判决。

说实话,对于这一点,每一个审判长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不依照这一条法律进行判决,根本不影响判决结果,也不构成其他的犯罪行为。

例如说强行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

这种罪行的判定,在某种程度上,主要依照的就是口供。

猥亵和骚扰这种也主要依照女性的口供。

在某些案子中,的确需要重证据,但是“轻信口供”怎么定义?

定义权在相关的情景当中得以体现。

口供是证据吗?

肯定是证据,并且从某方面来看,也是直接的证据。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在他看来,驳回苏白的诉讼请求都是合理合据的。

对于苏白这种全国顶尖律师以及自带话题流量的律师,蒋峰考虑的很全面。

虽然这场庭审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情况,例如说掀起网上的舆论或者是引来监察的审查。

但是毕竟受害人是未成年……

考虑舆论。

在判决书上,只要澄清相关的观点,那么就不存在太大的问题。

说实话……蒋峰对于这种全国顶尖刑事律师,并且自带流量话题的情况。

怎么说……也有一定的担忧。

但是目前来看……被告方一方是存在着,“站得住脚”的情况的。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定的偏向性,但不会太过于离谱……

就算是苏白提交监察审查,那么他也丝毫的不担心自己会出现任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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