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520)

作者:大风雾 阅读记录

“或者说为什么不像学校进行报备?”

“通过以上种种来看,黄雪梅的陈述中存在着种种的逻辑问题。”

“并不能够从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从客观的事实上进行确认。”

“其自圆其说的说法也不能够得到客观的证实。”

“基于以上。”

“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主观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够表现出来,黄雪梅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都不是为了做实验用。”

“其自身说法只是一个借口。”

“对于这一点,我申请判定驳回黄雪梅的陈述。”

在庭审上,虽然说不能够让黄雪梅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行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审所采纳。

按照黄雪梅刚才的口供来讲,她说将从实验室带出的化学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逻辑吗?

并不符合相关的逻辑!

在依靠着从实验室到宿舍的时间和监控这种直接性的证明。

直接可以判定黄雪梅包内的化学品没丢,而是被黄雪梅带到了宿舍内。

至于黄雪梅……她可以依旧坚持着说化学品丢了。

可是她没有证据。

那么在这一点的判定上,审判长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将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打通了这一步……

那么这个案子就向前迈了一大步。

至少进一步加重了黄雪梅的嫌疑。

至于黄雪梅一直在重复着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她投毒了。

可实际上……她没有投毒,为什么要带剧毒化学品到宿舍内?

剧毒化学品到哪里去了?

这些黄雪梅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吗?

给不了!

为什么?

因为投毒朱芸的那个人就是黄雪梅!

现有的侧面证据链条,都已经指向了黄雪梅!

逃罪……?

基本不可能!

……

第359章 唯一嫌疑人,没有直接证据就要判定无罪?!

苏白在庭审上主动申请,判定不采纳黄雪梅的口供以及证词证言。

这一点是有依据的。

并且苏白也肯定,合议庭或者说,审判长不会采纳黄雪梅的口供。

为什么?

因为黄雪梅的口供与客观事实有着严重的不符。

并且他刚才也强调了这一点。

基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和审判长就肯定不会对此进行采纳。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等待着审判长,对此进行判定。

另一边。

本次庭审是公开直播。

对于本案涉及到了最高学府投毒,算是打破了很多人的认知情况。

所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罗大翔的直播间内,不少观众发出了疑问:

“不懂就问,这场庭审黄雪梅作为北都大学学生,说的什么意思?”

“我有点搞不清楚现在的情况了。”

“现在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了黄雪梅,还有什么需要答辩的嘛,直接来点简单的,判死刑不就好了?”

“为什么黄雪梅和她的那个委托律师还能反驳,说什么直接证据客观证据说的我头皮发麻。”

“黄雪梅显然就是犯罪嫌疑人啊!”

“有没有人能够解释一下?罗老师你来解释一下呗。”

“对啊对啊,罗老师来解释一下吧,我们对于这种情况也不是太了解。”

“想听听罗老师对于这个案子的看法。”

这一次的案件发生在北都,尤其是涉及到高校方面。

罗大翔也关注了这个案子,这一次的一审,他也趁着公开庭审,进行的法评。

看到评论区的不少粉丝观众在询问,罗大翔笑了笑开口解释道:

“在这个案件中,黄雪梅的确显然是犯罪嫌疑人,因为通过各种侧面的证据证明了她的犯罪嫌疑。”

“可是在本案当中,黄雪梅并没有认罪,这是一个重点。”

“不认罪,那么就需要用证据来证明客观上的犯罪事实。”

“虽然说……在本案当中,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黄雪梅,证明了犯罪嫌疑,可是证明犯罪嫌疑不等同于证明了其有罪。”

“这里就需要谈到证据链的问题。”

“在这个案子中,证明黄雪梅的证据链是——黄雪梅从实验室中取出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

“将剧毒化学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上的整个过程,然后导致了朱芸中毒送进医院。”

“从这个证据链来看,检方现有的证据还差一点,那就是如何证明朱芸洗漱用品上的剧毒化学品,是来自于黄雪梅从实验室中取出的剧毒化学品。”

“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那么就能判定黄雪梅投毒故意致人死亡未遂。”

“当然,关于这个罪名,我只是随口一说,不一定是以这个罪名进行控告,但相差不多。”

“可是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就缺少了直接的证据。”

“从而不能证明黄雪梅是投毒人。”

“这样讲能听明白吗?”

评论区留言:“能听明白,可是……要怎么进行证明?”

罗大翔点点头:“能够证明的方式有多种,例如说有目击证人。”

“或者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不过这个案子具体的情况我不是太了解检方掌握了什么样的证据,大家继续看下去吧!”

“如果后续有什么其他不理解的,那么我会再解释。”

……

罗大翔在解释完后,紧接着将目光投向了正在庭审的直播上。

庭审场中。

孙正平作为审判长敲响法锤:

“对于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

“法院方面在判定时会进行考虑不采纳。”

说完,孙正平紧接着又看向检方席位:

“检方还有没有什么要继续陈述的?”

陈乐点了点头:“审判长,我方认同受害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

“根据现有的事实情况,能够看得出来,黄雪梅所陈述的问题,都是虚假供述。”

“不应当予以采纳。”

“再有。”

“目前黄雪梅作为投毒的最大犯罪嫌疑人,身上有很多的疑点。”

“就比如说刚才受害人委托律师所询问的问题,我想请问被告人黄雪梅能够做出有效的回复吗?”

陈乐将目光锁定在黄雪梅身上。

黄雪梅一言不发,这种问题她没有必要做出有效的回复。

现在的情况是检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有投毒的嫌疑。

说多了,可能会出现错误。

不说话保持沉默,委托律师自然而然的能够进行法律上的解释。

到时候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黄雪梅不回答自己提问的问题,陈乐没有太过在意,继续开口:

“审判长,按照现有的证据链来看。”

“黄雪梅的口供应当不予采纳,并且其将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内。”

“宿舍内,唯有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检测出了化学品。”

“这与黄雪梅从实验室内带出的化学品一致,依照这种情况,我方认为应当予以判定。”

这个时候,作为黄雪梅的委托律师,万向东当即开口:“审判长,我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凭什么要申请判定?”

“凭借的是哪一点?”

“我知道检方的大致意思,检方的陈述是说明,黄雪梅将剧毒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黄雪梅和朱芸有矛盾,所以有了作案的动机。”

“然后黄雪梅在将剧毒化学品带到宿舍内的时候,又将剧毒化学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当中。”

“这是检方所陈述的情况是吗?”

陈乐:“对的。”

万向东:“可是检方有证据表明,黄雪梅将化学用品涂抹在朱芸的洗漱用品当中了吗?”

“检方只是有证据证明黄雪梅将剧毒化学用品从实验室带到了宿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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