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档她有些难追(94)

作者:澜若霜 阅读记录

“上述的行为,按步骤发生,环环相扣。少去了任何一环,被告人希望的结果,就不会发生。所以,辩护人割裂行为的步骤,片面的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只由第二步构成,是片面而割裂的。”

“事实上,被告人针对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微博内容,和上述行为第一环中的表述完全一致。被告人同样运用了‘施暴者’、‘凶手’、‘应该曝光’、‘让大家看看这个人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你自己没有家人是孤儿吗’等词语,对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错误行为进行夸大性的描述。从此刻开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

“第二,关于被告人犯意,也就是犯罪故意的连续性。李某等五位受害人通过微博钱包方式向被告人打款的行为,分别发生在2015年的7月至8月两个月间。在方才的事实调查中,被告人承认2015年6月份、2015年9月份分别对受害人詹某、杜某的进行敲诈。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意在这个过程内,一直在持续,并未中断。”

“被告人对于李某等五位受害人,虽未有其他受害人第二步,即在发微博后,主动联系并且用明示的方法勒索财物。但在李某等五位受害人将钱款通过微博钱包打入其账户后却并未退还,而且在收到钱款后,主动删除了五位受害人的相关微博。这样的行为,虽未明示却已经用自身的身份起到了恐吓的作用,让受害人在违背自己主观意志的情况下交付财物,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综上,公诉人认为,针对李某等五位受害人。被告人在主观上已经了解了自身的行为意义,在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关的行为。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损失应当被认定在犯罪金额中。”

“公诉人发言完毕。”

检察官发言完,坐下来的瞬间,旁听席上就有人鼓掌。法庭在提示了法庭秩序后,这掌声才慢慢变小最后消失。随后,闪光灯打到了邢云朵这里,按照庭审步骤,到了她这里进行辩论或反驳。

娃娃脸业务水平真的厉害,美人儿站起来的时候内心感叹。别说,在针对这五个人打的钱到底能不能计算入犯罪金额的问题上,她也产生过犹豫。甚至从内心某一个角度来说,她都觉得娃娃脸说的一点都没错。

但,在学术都有不同观点的时候,全盘承认公诉人所有的说辞,这就是辩护律师的失职。

“针对公诉人的辩论意见,辩护人只有一点想提示法庭,那就是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的罪根本原则。”她开口,声线是微微的冰凉。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一部,以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为处罚结果。因此在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的法条表述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法条本身的表述而言,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只能由作为这一种方式构成,而不能是不作为的方式。换而言之,行为人必须有‘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这一个行为,才是本罪得以构成的前提。”

“公诉人将被告人的行为拆分为三个步骤,并且认为第二个步骤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来完成,这是扩大了法条本身的意义。微博是一个全民皆可用的媒体,被告人在微博上发布内容的行为,本身是一个单独的行为。如果在被告人发布的内容中,对受害人曾有的行为,出现了不恰方的描述,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要求删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甚至上升到刑事处罚,如危害社会安全类的犯罪。”

“但是,仅仅发布受害人描述曾经行为本身的这一个行为,是不应该以敲诈勒索这个罪名来对待的。”

“其二,关于犯罪故意。”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作为一个大v,她所带的流量本身就足以让人产生心理上的震慑从而主动给付钱财。辩护人对此观点,持反对态度。”

“犯罪的故意,是指对我要去做这个犯罪行为这件事的明知,而非我对我自己身份和地位的明知。现有社会中,位高权重者会让人心生震慑,暴力犯罪者同样会让人心生害怕。甚至一个两百斤重的成年男人只是露出花臂想凉快一下而并无任何犯罪念头,在极端的情况下都会让胆小者主动往外掏钱,只求保一个平安。在这种情况下,花臂男又是否算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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