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档她有些难追(95)

作者:澜若霜 阅读记录

“辩护人希望法庭注意,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另一个身份,是校园欺凌的加害方。他们的内心是复杂的,得知当年的行为可能被曝光,他们会有愧疚,害怕,或许还会后悔。对于他们的心理,不能以一般人来作为评论。”

“被告人发布的微博内容,对于一般人,并不会产生威慑和恐惧,也不会主动给被告人打钱以求安宁。但李某五人因为自己昔日的行为,会和一般人产生不一样的反应。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应该以一般人的感知作为标准,而非特定人。结合本案,必须是被告人微博的内容,已经到达一般人恐吓、威胁、要挟,并且上述的恐吓、威胁和要挟还已经到了不能反抗的程度。”

“综上,辩护人想请求法庭,结合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两点,对李某等五人的钱款能否计入犯罪金额,慎重考虑。”

“辩护人发言结束。”

旁听席上,闪光灯再一次亮起。邢云朵在坐下的时候,和陶桃相望了一眼。那么多年后重逢以来的第一次,陶桃对她的眼神里,露出了感谢。

我们之间的恩怨真的已经结束了,你也无须感谢我。作为一个律师,我只是尽到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而已。就如公诉人,他同样尽到了他的职业要求。

但希望我们之间,此生再不相见了。

再一次,邢云朵把目光望向了旁听席最后,自己的恋人。她看见隔着不算多的人海,唐浅对她竖起的大拇指。

不用夸我,姐姐我又美又厉害,我知道。她低头,露出了一个甜甜的笑容。

第42章 案四,10

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双方的意见已经非常鲜明。罪与非罪的认定,一直是刑案辩论环节中最精彩的一环。在双方关于法律上的观点都阐述完毕后,终于不可避免的到了本案的特殊点之上。那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恰恰在其他事件中,是一个施害人的身份。

这个庭经批准向社会公众直播,故在控诉双方的辩论环节,被允许适当的加了一些与案情无关,但与社会生活或者法律相关的论述。

娃娃脸公诉人已经站了起来,清了下嗓子之后,先发言——

“本案从法律要件上说,并不是太复杂的刑事案件,但本案会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在于这个案件本身所折射出来的一个问题,校园欺凌。”

“本案的受害人,在他们的学生时代,或者在他们现在,在其他事件中处于的是一个施害人的位置。其他的事件,有一些并不构成刑事案件,但有一些,或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甚至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有些公众认为,本案被告人事实上行使的是一种正义的行为,是不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

“对于这个看法,公诉人只能说,这种理解是片面而狭隘的。”

“本案的被告人,法律之所以处罚,她之所以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根本行为不在于把他案施害人的不当行为公之于众,而在于公之于众之后的敲诈行为。本案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诈骗金额达到二百多万。是这个行为和金额,才导致了被告人需要被法律惩罚。”

“公平正义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类社会有文明的规则,而人能遵循这些规则,这才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被告人利用了社会大众心中追求公平正义的心理,将他案施害人也就是本案受害人的行为公布于众,却不是为了正义,而是为了她自己的利益。用大白话讲,为了她自己能赚钱。在本案事实调查阶段,被告人也承认了她对于所发布微博的部分内容,并未经过核实甚至做了夸大的处理,仅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

“这种所谓的‘正义’行为,法律不需要,社会也不需要。如若,被告人仅揭发受害人们当年的行为,那么,她的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是法律所鼓励的。”

“公平正义,不应该被当做其他违法行为的借口。”

“善恶是一种选择,而非个人的性格。再次我想向法庭,也向在座的媒体朋友们说明一件事,就是本案的辩护人,邢云朵律师,也曾是被告人学生时代欺凌的对象之一。但今日她的选择是坐在辩护人的位置上,而不是被告人的位置上。公诉人也相信,这并非是她善良到毫无原则,而是她明白法律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一码归一码,一事归一事。在本案中,被告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理应为她的行为负责。但被告人能及时退赃,将损失减轻,能委托其辩护人发微博,将社会影响降低,这样的行为也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悔过的意思。故公诉人请求法庭,参照公诉人之前公诉书的量刑建议,将刑罚适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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