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经国传(95)

这样不合情理,不符常识的供词,当然没有一丝真相。后来,在法庭上重说一遍而已,和雷诺扶着《圣经》时所宣誓的“一切全是事实,全部的事实”(Nothingbut truth,the whole truth)背道而驰,不仅欺蒙法官,更欺蒙上帝。台北报纸的评论,称为“好莱坞剧作家式的灵感”,可说既讽刺又真切。

根据中国刑事专家,从现场勘查反得的结论,其中疑点甚多,且分志如下:

第一点,雷诺所说向“死者”刘自然举击之第一枪,是雷诺太太在浴室内淋浴时,发现有人在窗外窥视,雷诺即携枪自后门出来,走到隔邻前面转角处,操中国话向“死者”说“等一等”,“死者”闻言后,手持棍向雷诺走来,雷诺为了自卫发射第一枪,“死者”即倒地。根据雷诺之所说及现场的位置,不无疑问,按一般常理的判断,如有人在窗外窥视他人淋浴,被人发觉问话,焉能不逃去.若逃一定向发觉人相反的方向逃,还会持木棍向发觉人攻击,确实难信。同时雷诺站的位置下面,即有60W的电灯光,浴室亦有灯光外泄,证明该处灯光很亮,雷诺为何说看不清楚。

第二点,雷诺说向“死者”放射之第二枪是要进内告诉太太,打电话给MP时,发现死者用手按腹图逃,乃开第二枪,死者中枪后即向暗处逃去,雷诺说发射第二枪之位置与刘中枪之位置的中间距离约十四、五英尺,但是经法医检验“死者”枪口处有火药,直径约一英寸,根据专家及书籍上的说明,枪伤口处如有火药,发枪的距离应在十六英寸以内,那么雷诺发射之第二枪的距离在十四、五英尺之距离,“死者”枪伤口处何来火药?

第三点,两声枪响是连续发射,还是中间有距离?据雷诺说是有间隔的,但有阳明山某单位电话总机值勤的人员说:曾连续听到两声枪响,另有一位宪兵亦听到,如以上的证据是对的,此两枪的间隔时间不无疑问?

第四点,“死者”刘自然尸体发现之地点,是本案最大的疑问?根据现场之勘查,“死者”身中第二枪之地点,与尸体的距离如用直线测量有五十七米半,如“死者”沿着道路逃至伏尸地点的距离约近一百米,试问身中两枪的人为何会负伤逃至如此之远!同时“死者”由中枪处至伏尸处,途中要经过崎岖不平的路及一条小河沟,再走下有斜坡的路,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第五点,“死者”伏尸在地上的形状,是头部朝雷诺住宅的方向,根据地形来判断,“死者”伏尸的地点是一个斜坡,假使一个受伤的人用双手按腹弯腰由上坡冲向下坡时,在支持不住伏在地上时,其尸体的头部一定与前者形状相反。

第六点,案发后,所勘查之现场,死者中第一枪处、第二枪处,以至死者伏尸地点所经过之道路上,均未查验出血迹,试问一个受枪伤的人经过几个移动的现场如何没有血迹?

第七点,雷诺所说“死者”手持木棍走过来,为了自卫开枪射击,所谓“死者”手持这根木棍,系认为是“死者”所持之武器,但是这根木棍是在现场竹林中间地点寻出来的,是一根有手拇指粗细的樱花树枝,一根树枝,并不对雷诺的生命构成威胁。[6]

我们站在被告雷诺的立场,为了卸罪,编织一套有利于自己的说词,为理所当然。

警方无能为力,法院奈何雷诺不得,只剩下外交交涉一途。由外交部长,诗人叶公超出面,向美国驻华使馆表示中方态度,其中有口头,有书面,前后达三次之多。照会的原则是:(1)该案未解决前,雷诺不得离境。(2)在台公开审判。(3)审判应求公平,并迅速宣判。

蓝钦大使郑重表示,一切照办,军援顾问团长鲍文将军给刘遗孀奥特华女士的复信中,亦保证“绝对会有一个公平的审判”。[7]美军驻台协防司令部于五月二十日,组织军事法庭,进行法律程序。

开庭前三日,美方与行政院新闻局联系,邀请台北各报记者列席旁听,并采访审判过程。双方为了席次的分配,发生歧见,美方仅准中国记者三人,前往采访审讯过程,而外国驻台记者,人人获得邀约。台北各报,站在地主国的立场,纷纷不平,认为美方歧视中国同业常不尊重本地报纸的职业尊严。尤其,刘案如此轰动敏感,限制中国记者采访,即是一个无法令人接受的事实。最后,由新闻局力争,美方让步。[8]

美方这样做,显然是一种无意的疏忽。平常他们根本很少和中国记者打交道,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何况美人办事,向有大而的之的毛病,因而种下祸根。台湾记者于审讯过程中,抓着小辫子,其特意的夸张挑拨,未始不是使事件扩大以致不可收拾的间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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